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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上网近3天 男子在网吧猝死

2019-01-18 11:20: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网吧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8日讯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迷网络,逃避现实,不乏连续数日吃住在网吧的上网者,造成近年来的网吧猝死事件频频发生。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吧猝死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17年6月24日晚上22时许,陈某进入莆田某网吧上网。同月27日12时,陈某突然晕倒在网吧包厢门口。随后,该网吧的工作人员赶到,网吧相关人员报警。十几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网吧。后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系心跳及呼吸骤停。

陈某的父母伤心欲绝,将这家网吧诉至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他们诉称,莆田某网吧作为从事娱乐营业性公共场所,为盈利超时营业,放任陈某在网吧熬夜,长时间连续上网未予劝阻。

陈某父母说,三天来,陈某的几顿饭都是在网吧内的小餐饮吧里将就着吃,导致陈某营养严重缺失,身体机能严重弱化。同时,他们还认为网吧未建立安全巡查制度,事故发生时,网吧安全管理员及经营者均未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陈某晕倒的突发状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未能尽到充分的保证义务。所以,网吧对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面对陈某父母的责问,莆田某网吧认为陈某是突发疾病病逝,并非管理不当导致,且陈某在医院死亡,死亡原因也并非是网吧造成的。网吧一直都有工作人员在岗,不存在无人管理的情况,而且陈某昏倒后,网吧内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120在16分钟内就赶到现场。同时,网吧及网吧内的小餐饮吧也不存在经营问题,陈某昏倒时间是白天12时40分,属于网吧正常营业时间。

法院审理:

从法院调取的上网轨迹信息及莆田某网吧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可证实,陈某死亡前在该网吧长时间上网,因此不能排除其长时间上网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关联。莆田某网吧作为营业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网吧放任陈某在其营业场所内长期上网而未加劝阻,故其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起居,其不顾自身健康长时间上网系导致自身猝死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莆田某网吧支付陈某父母赔偿款162729.1元;网吧所有人朱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官说法:

莆田某网吧作为营业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尽到谨慎、勤勉及有效的提醒、告知等义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网吧的营业时间限于8至24时。如若放任上网人员在网吧营业场所内长期上网,造成身体损害的,网吧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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