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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担

2019-01-21 10:55: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1日讯  日常生活中,让邻居朋友搭乘顺风车本是件助人为乐的好事。但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否则有可能因此引发纠纷。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出车祸使得邻里对簿公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6月30日,王老太的邻居得知王老太儿子许某准备开车前往闽清县城,希望许某能帮忙顺便捎带上其嫂子刘某一同前往。出于好意,王老太让其儿子许某捎带上刘某。

当许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闽清县云龙乡附近路段时,变道至对向车道欲超车,正巧与对向驶来的大货车迎头撞上,强大的冲击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刘某骨盆骨折、多处肋骨骨折等伤情。经认定,本次事故中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受伤的刘某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因无钱继续治疗,刘某向闽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驾驶员许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许某认为,自己无偿搭乘刘某是好意同乘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其自身也有疏忽。再者,刘某诉请的赔偿标准过高,应当酌情减免。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虽是让刘某无偿搭乘车辆,但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刘某作为成年人,在搭乘车辆时未系安全带,自身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酌情认定刘某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7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赔偿刘某3.8万余元,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万元。

好意搭乘本是助人为乐之事,但驾驶员需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事故,否则好事变坏事。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中的刘某作为搭乘人来说,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知,一旦接受搭乘,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驾驶水平,而其在搭乘过程中未系好安全带,自身存在过失,所以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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