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改造电梯 业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未经同意改造电梯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及共同管理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0日讯 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电梯下至负一楼改造成下至负二楼,此举引起了业主林先生的不满,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期,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东海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定开发商侵权,但并不支持将电梯恢复原状。这是怎么回事? 花数百万改造电梯惹纠纷 林先生是丰泽区东海某小区的业主。几年前,他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2016年1月交房。交房时,每栋楼的两部电梯,一部下至负一楼,一部下至负二楼。后来,他发现开发商在未经包括他在内的业主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下至负一楼的电梯改造成至负二楼。 原来,2018年7月,开发商改造电梯前向相关部门备案。经过前期的论证和审批等手续,开发商投入数百万元进行电梯改造。几个月后,电梯改造完毕,并通过主管部门的检验验收,允许投入使用。 在林先生看来,开发商这是对电梯进行破坏性改造,严重侵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他称,虽经小区业主多次制止,开发商仍拒不停止侵权行为。 今年年初,林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开发商称停止侵权无依据 开发商辩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林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 此外,开发商还认为,电梯改造已经于案件庭审前完成,林先生也是知悉的,他要求“停止侵权”已无事实依据;其次,开发商对电梯进行改造实际上更方便业主出行,并未造成不利后果,改造小区电梯符合业主的利益。电梯改造系经专业部门设计、专业部门施工,并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运行过程一切正常,对建筑物结构并无影响,并未造成任何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院: 开发商侵权成立 恢复原状造成浪费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建筑的附属设施,属业主共有。业主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及物权请求权。因此,作为小区业主的林先生是此案适格的主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梯改造按照规定取得业主同意,因此其改造电梯的行为,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及共同管理权。 然而,此案中的电梯已经改造完毕并通过验收,已经不存在林先生要求“停止侵权”之说,他要求“消除影响”适用的是人格权侵权(如名誉权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于此案。 针对业主要求恢复原状问题,法院认为,电梯增加层站的改造行为,业主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安全有影响,改造后也不影响业主对电梯的支配使用权,改造行为未对电梯造成毁损,因此无恢复原状的必要性;且改造之后给部分业主带来便利,如恢复反而产生不必要的浪费,也无恢复的合理性,因此对于业主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交上诉费,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奕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