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有偿出借后被转借 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法院判决:车主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3日讯 男子黄某将车辆有偿出借给张某,并签订借用合同,其中约定张某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岂料车子被张某转借给第三人卓某,并在行车途中出了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的黄某,不仅车辆遭受严重损毁,还连同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卓某一起被诉至法院。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6年4月,黄某将车辆出借给了张某,并签订《汽车有偿借用合同》。当天张某将车辆转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卓某。随后,卓某驾驶该轿车从福鼎市前往柘荣县,在104国道某路段弯道超车时与相向而行的另一辆轿车相撞,卓某弃车离开现场。事故现场,两辆车均受损严重。经柘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卓某是无证驾驶,且对本起事故负全责。因卓某弃车而走,另一方车主林某索赔无门,只能先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和施救费,最终获赔全额费用。 该财产保险公司向林某赔偿保险款后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车主黄某、卓某和黄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该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费用。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将案涉车辆出租给张某使用,收取租赁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案涉车辆交付张某使用后,黄某本人已失去对案涉车辆的实际控制能力和支配管理能力,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卓某系无证驾驶,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对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卓某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卓某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卓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 车主不应随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如确实需要出借时,应当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并检查车辆安全情况,条件允许时应当签订出借合同以避免安全责任纠纷。 (刘晓亮 刘常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