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运输象牙制品 当心犯法受到制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然而还有部分人或无知、或心存侥幸,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趋之若鹜。日前,福州长乐法院就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象牙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象牙段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地摊上买回象牙 不想竟构成犯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在北京市某古玩市场的地摊上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段象牙,后带回福州市收藏于其经营的工艺品店中。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通过朋友介绍,准备将上述象牙寄往河北省沧州市雕刻。同年7月4日,上述象牙在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长乐机场货运站安检时被查获。同年10月8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象牙段为非洲象或者亚洲象的象牙制品,净重0.252kg,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500元。据悉,亚洲象和非洲象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示,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地摊、市场、商场、朋友圈、网购平台买卖象牙及象牙制品均属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象牙是大象身上最坚固的部分,耐用、珍贵。其光洁如玉,堪与宝石媲美,因此有“有机宝石”之美誉。象牙雕刻是第一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遗”。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禁止象牙贸易,也就是说我国不存在合法的象牙买卖。在地摊、市场、商场、朋友圈、网购平台买卖象牙及象牙制品,都属于违法行为;不论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收藏观赏为目的的收购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我国禁止商业性加工和销售象牙,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李克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