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使用电子签名借款 不履约还款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电子签名合同合法有效 贷款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9日讯 日前,上杭法院对一起电子签名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某农商银行与邱某彬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邱某彬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某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及复利。 2017年10月21日21时51分38秒,邱某彬以电子签名形式与某农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叁万元整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合同……(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同日21时51分54秒,邱某彬以电子签名形式向某农商银行申请支用3万元,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302083%。此后,邱某彬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20日,而后未支付利息及归还前述借款本金。由此,某农商银行将邱某彬起诉至上杭法院。 法院审理: 可靠的电子签名合同具法律效力 经审理,法院认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支用单虽为电子签名合同形式,但由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电子签名验证报告,验证结论:“数字证书颁发给邱某彬,有效期从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2日”、“结果显示电子签名验证成功,电子签名时间为2017年10月21日21时51分38秒;电子协议在电子签名完成后没有发生改变;数字证书中记录的电子协议原文与用户ID ? 数字摘要值同所验证得电子协议原文与用户ID摘要值一致”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之规定。 由此,原、被告之间电子签名合同与手写签名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之间金融借款关系成立,合法有效,邱某彬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等,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邱某彬自2018年3月20日后开始出现逾期支付利息情形,利息逾期10日以上。对借款方的违约,某农商行作为出借方,有权依据前述合同第五条“有权解除合同……(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的约定,并以起诉的形式依约解除合同。上杭法院由此对该起电子签名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生活进入“e”时代,金融借款合同等也出现“e”贷,以电子签名的合同,有人认为电子签名的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没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温云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