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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提供发票 买方能否不付钱

2019-02-20 10:52: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0日讯  2016年间,B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向A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商品货款按月结算,每月十个工作日前,卖方提供相应的发票,买方应付清卖方上月供应货款80%,剩余20%在次月付清”。合同成立后,A公司按B公司要求供应混凝土,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款金额产生了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B公司以A公司未先开发票为由,拒绝支持货款以及承担违约金。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对价。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没有关于哪一方应先予履行的约定,在卖方全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以对方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交付货款。因此,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的违约金。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A公司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供应混凝土这一合同主要义务,B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不得以卖方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拒绝付款,故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出卖货物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来说,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出卖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但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仅仅是作为一项附随义务(或称从义务)。因此,在卖方已经按约全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若出卖人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按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庞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