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污水 企业主管获刑六个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5日讯 以上案例中,租客在出租房非法生产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污染环境,房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因疏于制止而获刑;以下案例中,? 一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污水,严重环境污染,企业主管更是难逃罪责。 黄某系泉州某工艺公司酸洗车间的主管。2018年3月,其授意车间工人将酸洗车间内相邻的集污池和积水池打通,并在两池池壁中部安装一条暗管。 同年4月13日,黄某组织工人进行酸洗作业时,未将酸洗过程产生的污水抽取进污水设备处理,而是通过该暗管经车间积水池、厂内生活污水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当日,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酸洗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经取样监测,该单位所排放的污水呈强酸性并含有重金属锌,属于有毒物质。泉州市洛江区环保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认定:设施出口积水池、酸洗车间门口积水、1#检查井PH值均小于2。 此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泉州市洛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黄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以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对一审的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释法: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其不仅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加大了执法难度和成本,而且非法排污的量一般较大,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形。 法官提醒各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办企业才是正道,莫因小失大,最后把自己送进班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前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