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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 起诉获违约金

2019-02-25 10:25: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5日讯  好不容易买套房,付了钱才发现房主另有其人。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还真不少。“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出卖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4年3月,郑某有意向张某购买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总价57万元,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

2017年7月,房产竣工,但因政府原因无法提供90平方米户型房产,张某又同郑某就先前的交易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交易合同90平方米户型更换为105平方米户型,房屋总价款变更为70万元。合同签订后,郑某先后向张某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34万元。

不料,同年9月,张某却又将该房产卖给案外人陈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陈某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张某亦将房屋交付陈某。

发现等了三年的房屋又被转手给他人,气愤的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郑某返还购房款34万元并支付高达35万元的违约金。

卖房人将同一标的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最终两个买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署且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应当认定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一房二卖”行为破坏了房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导致购房者对市场产生信任危机,让购买房屋的普通消费者没有安全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买卖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基本准则,不能见利而为所欲为,法律保护正常的买卖行为,失信之人必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胡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