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帮同事顶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在单位上班,临时有事,让同事顶班一下,这在许多上班族眼中似乎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让同事顶班过程中,万一出了意外该怎么办?莆田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不久前,刘女士同事兼好友郑某因为家事无法按时回酒店上班,担心被扣除全勤奖,就让刘女士帮她顶班,并叮嘱刘女士不要让领导知道。碍于多年的姐妹情,刘女士就答应了。不料,刘女士在搬运产品时,因地滑跌倒造成骨折,治疗费用较高。而酒店又没有为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当刘女士要求酒店垫付治疗费时,酒店却认为,刘女士未经批准擅自顶班,不能算工伤,因此酒店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刘女士为此忧心忡忡,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记者为刘女士联系了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黄剑明律师,黄律师觉得刘女士不要过于担心,因为酒店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必须对刘女士作出工伤赔偿。 黄律师认为,刘女士的情况同样构成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要件。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吻合:一方面,刘女士是在酒店正常生产的时间段内受伤的,具备时间要素;另一方面,刘女士的伤害发生在酒店的厨房,具备地点要素;再一方面,刘女士是在进行正常工作时因地滑跌倒而造成骨折的。虽然是未经酒店批准而擅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刘女士具有酒店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酒店利益,照样能为酒店产生经济效益,甚至刘女士平常的工作内容也与之完全一致,即刘女士具备相关资质、经验,也熟悉周围环境,加上刘女士的顶班出自善意,对伤害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黄律师还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也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酒店没有履行为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决定了酒店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刘女士在听完黄律师的讲解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刘女士准备再和酒店谈一谈,不行,就走法律渠道,为自己维权! (本报记者 陈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