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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拒赔工人工伤损失 诉至法院否认劳动关系

2019-02-27 11:22: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劳动关系存在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工人在实施作业时受伤,向工厂老板讨要工伤赔偿无果。岂料,工厂一方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驳回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明在小星和小赵(均为化名)合办的一家石材厂里打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4月时,小明在厂里打工时脚部受伤,因无法从老板小星那获得赔偿,便向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劳动保障事务所当时就双方的工商赔偿事宜联系老板小星,但因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

2016年5月,小明向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获得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该石材厂以不服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小明因工受伤后向当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该石材厂,而该所连续多次组织小明与该石材厂的厂方人员就本案事故进行协商。从该石材厂多次派人参与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的调解来看,双方虽未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确认,但在协商过程中该石材厂并未对此内容提出异议,双方仅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小星、小赵作为该石材厂的合伙经营者,代表厂方参与调解亦符合常理,故此应当可以认定该石材厂与小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由于部分企业用人不规范,在用工时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受伤后无法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此类案件往往无法在仲裁阶段化解纠纷,诉至法院后,虽然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劳动者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在事故发生前后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无法进行有效举证,导致无法得到赔偿。希望通过此案的审判,能有效促进当地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林月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