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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能否以“试用期”为由解除

2019-02-27 11:24: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尚师傅:我在一家印刷厂工作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主要工作任务是搬运工,双方并没有提及试用期问题。当我已经在这家印刷厂工作了第52天的时候,突然收到了厂方的书面通知,告诉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声称2个月的试用期是常规,是有口头约定的,并坚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厂方是否能够以试用期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薛茂有(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尚师傅,您好!厂方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无权以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将您解聘,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厂方承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七条中除了规定劳动合同的九项必备条款外,还同时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只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鉴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该法第十条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试用期,就应当签订相应的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厂方主张与您约定过试用期,却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无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是否成立,厂方的决定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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