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内容 妨碍诉讼受罚
法官: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4日讯 现实生活中,一些债主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者谋求不法利益,私自伪造或是篡改借条,意图欺骗司法机关,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予以口头训诫。 林某某在与雷某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为证实其有约定月利率2%的借款利息,在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上伪造了“月利率2%”的字样。经法庭核查,借条原件上并无“月利率2%”的字样。 林某某亦当庭供认,在诉讼前,为了明确双方有约定2%的月利率,遂在借条原件上粘贴“月利率2%”的字样,复印后提交给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事实清楚,但基于林某某并未在原件上进行伪造、导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且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林某某当庭予以训诫处理。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既包括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不但破坏社会诚信,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苏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