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所签合同“不规范” 能否得到补偿金

2019-03-06 11:1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施师傅:3年前,我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日前,我的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我便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我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金,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们当初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两者不能等同对待。离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签订的这种“劳务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离职时也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请问:签订了这种名称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时是否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补偿金?

解答:

薛茂有(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施师傅,您好!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这种以“劳务合同”混淆“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应当加以禁止。您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不得侵犯,公司需要向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所依据的是合同的实质内容,而非合同名称。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您所介绍的情况看,在您与公司签订的那份所谓的“劳务合同”中,其相关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性质。

另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则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您所介绍的情况与之吻合,即具备相应的如下实质要件:这家化工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您具有劳动者身份;您在公司要服从工作安排及接受管理,并每月有工资报酬。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