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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2019-03-08 10:38: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8日讯   蔡某某大学毕业后,入职莆田市城厢区某街道办事处。蔡某某与该街道办事处先后签订了三份《城厢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元,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聘期为两年。

临近聘期期满时,蔡某某休产假。一个月后,蔡某某接到街道办事处不再继续聘用其的通知。蔡某某不服,向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受聘于某街道办事处,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应互相履行相关劳动权利义务。蔡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城厢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合同书》已期满,但该期满时间仍在蔡某某的哺乳期,因此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时终止。某街道办事处在合同终止前以《城厢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合同书》聘期届满为由不再继续聘任蔡某某,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向蔡某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对职工的权益予以诸多保护,尤其是针对女职工。如果女职工怀孕生子仍处于哺乳期的,此时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该女职工,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