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村 村委不给征地补偿款
法院:外嫁女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8日讯 林某的父母、兄弟均为北厝镇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某出生、成长于北厝镇某村,户口亦落在北厝镇某村。2009年,林某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亦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资格或村民权益。后来,林某与丈夫因感情等问题离婚,林某回到了娘家生活。 2010年起,北厝镇某村被征地500余亩并已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2015年,北厝镇某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研究讨论后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发放,林某的家人都分到了征地补偿款,唯独林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林某纳闷了,明明自己结婚时没有将户口迁出,也没有取得前夫所在村的村民资格或享受村民权益,离婚后回到娘家居住,也享受到了娘家所在村的选民资格,缴纳相应农村医保,怎么唯独到分钱时候就把她排除在外?无奈之下,林某将北厝镇某村告上了法院。 法官说法: 经审理,法官认为,林某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亦未获得其前夫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离婚后又回娘家生活,其户口应从出生至今均在北厝镇某村,并享有北厝镇某村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权利,可以说林某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为此,林某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确认系北厝镇某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张予以支持。林某作为北厝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北厝镇某村支付征地补偿款,判决北厝镇某村向林某支付征地补偿款。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