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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着妻子卖亲儿 男子获刑5年2个月

2019-03-11 11:0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日,梁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泉州市永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让人想不到的是,梁某拐卖的竟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梁某的妻子在医院产下一男婴,时逢梁某的二手车行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且妻子产后身体不好,梁某在心力交瘁之下产生将该新生儿卖给他人抚养的想法。其将该想法告知从事中介业务的苏某。郑某、周某二人从苏某处得知消息,为赚取中介费,从中牵线搭桥,又通过林某等人找到买家陈某。随后,梁某以“把小孩给他人抚养几天”为由欺骗妻子,在郑某等人的介绍下,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以13.6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抚养,该钱款随即被梁某等人瓜分。

2018年2月13日,该男婴由公安机关解救后由其母亲带回抚养。梁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泉州市永春县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林某等人均被判处5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人身作为标的物进行买卖。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其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将自己的孩子出卖获利,常人情感上不能接受,道义上不能容忍,法律上不被允许。而打着“行善积德”的名号,为他人拐卖儿童牵线搭桥者,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官雅黎 江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