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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遭丈夫殴打 能否认定为家暴

2019-03-12 10:45: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女士:三八妇女节那天我参加了村里组织的妇女维权活动,看了很多有关家暴的案例宣传。我一个朋友结婚多年,偶尔吵架时会被她丈夫殴打,请问,这可以认定为家暴吗?怎样才算是家暴?

解答:

郭鸿麒(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您好!男女结婚后,因为共同生活产生矛盾偶尔发生争执,一方性情偏激的话可能会实施家庭暴力。不过,因为不是经常性地遭到家庭暴力,所以有些人便以为无法认定为家暴。那么,这是否属于家暴,可以先跟一般争吵区分。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未给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属于一般的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反之,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即会被认定为家暴。所以,只是偶尔或者经常性地遭受家庭暴力,不是构成家暴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不影响家暴的认定。并且,认定为家暴的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1、身体暴力:(1)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2)夫妻间经常性地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3)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4)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2、精神暴力:(1)冷暴力;(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3)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等。3、性暴力:(1)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2)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3)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等。最后,在共同生活时遭到一方家暴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不属于一般争吵,可以确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如果遭受的伤害较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积极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对方。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黄丽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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