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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端被“炒鱿鱼” 还被拖欠万元工资

2019-03-13 11:25: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当事公司未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判决支付拖欠薪水和经济补偿金

做了六年多的工作,好端端地突然被炒了鱿鱼不说,之前被拖欠的工资多番催讨也无果。去年初,年逾半百的陈某珠大姐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工作丢了,血汗钱又被拖欠,日后的生活怎么办?最终,陈大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当事公司除应支付拖欠的万余元薪水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1年11月。陈某珠大姐经人介绍到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上班,在该公司厨房从事后勤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200元。

2018年1月初,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口头通知陈大姐今后无需继续来公司上班。2018年2月20日,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工资结算确认尚欠陈某珠工资共计11600元,并出具《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2017年人员工资表》。

谁料,此后陈大姐多番催讨,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始终没有支付陈大姐的工资。无奈之下,陈大姐只好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大姐诉称,2018年3月22日,她向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但2018年6月2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我于2011年11月起到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且未及时发放工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大姐认为,该公司不仅要向她支付拖欠工资共11600元,还应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18000元(4500元/月×4个月)。

而在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法院判决:

公司应支付薪水和经济补偿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拖欠陈某珠达7个月的工资未支付已违反了劳动法,因此陈某珠向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其工资11600元和经济赔偿金,予以支持。

同时,陈某珠依法享有按月工资3200元为基数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可其仅诉请4个月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准许;但其提出要按4500元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不符合事实,予以纠正并按3200元作为基数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向陈某珠支付拖欠的工资11600元;福州某线缆有限公司向陈某珠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0元;驳回陈某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劳动者当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