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半路被甩 原是名单漏报
经调解,旅行社退还参团费并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18日讯 出门旅游本是件开心的事,可是如果在旅游路上,被导游甩在半路,你的心情会不会很糟糕?不久前,莆田的陈女士与朋友就遭遇了这样的窝火事。 2月底,陈女士与朋友在莆田市城厢区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潮汕二日游”,并交了团费716元。 到了约定时间,陈女士与朋友顺利坐上了旅行社安排的大巴。没想到,车开到半路,导游突然告知,她们俩的名字没有在本次出游名单里,要求陈女士及其朋友马上下车,并将二人甩在半路。气愤之下,陈女士向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经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原来是旅行社内部沟通交接不畅,忘记将二人名单及时上报,导致陈女士二人未能如约出行。由于旅行社失误在先,后又把陈女士和朋友随意甩在路旁,经工作人员调解,旅行社赔偿陈女士与朋友400元,并退还旅游参团费716元。 消费提醒: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本案中,消费者交纳了团费,视为与旅行社达成了旅游合同,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后因旅行社原因,导致陈女士旅游受阻,且被抛弃路边,旅行社此行为已构成违约。《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曾茂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