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孩子由丈夫抚养 两年之后女子欲变更协议
法官:约定抚养难变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19日讯 黄某与丈夫余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孩子由余某抚养。然而,两年后,黄某突然反悔,以离婚协议是在家庭暴力阴影下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愿,且其已做了绝育手术为由诉至永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余某某抚养关系。她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离婚两年后 女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2016年9月间,黄某与余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一儿一女均由余某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跟随余某生活至今。 两年多后,黄某突然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称当年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黄某称,在协商离婚期间,余某对自己进行过严重的家庭暴力。黄某虽然有向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霞林派出所报案,但余某人身依然自由,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黄某表示,在家庭暴力阴影的笼罩下,自己为了能尽快脱离余某,便于2016年9月19日,按照余某提出的各项要求签下离婚协议书。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黄某忽略了自己已经做过产后绝育手术,且之前两个孩子都是剖腹产,很难再生育孩子的情况,签下这样一份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依据法律规定,这是一份可变更的协议。”于是,黄某表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变更女儿余某某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无法定事由 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协议系双方对婚姻、自身情况、子女抚养等进行充分考量后达成的共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应有约束力,若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本案中,黄某在明知其已进行绝育手术的情况下,与余某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余某某等两名子女均由余某抚养并跟随余某共同生活,现黄某主张该约定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且显失公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变更或撤销之诉,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变更情形,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黄某与余某离婚后,女儿余某某由余某抚养至今,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现正接受小学教育,在其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且从法院庭前询问余某某情况来看,其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黄某共同生活,故黄某要求变更女儿余某某由其抚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变更子女抚养权均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变更子女抚养权均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子女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护子女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夫妻双方在达成协议离婚时应更加慎重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林凡圆 谢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