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童话被转载没有署名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夏老师:我是一名小学语文老师,去年初,我的学生小雷写的一篇童话被推荐到当地报纸上发表。最近,我发现某出版社编辑出版的一本童话选编里选用了小雷同学的那篇童话,标题和内容都没有改变,但没有署名,小雷同学也没有收到出版社赠送的样书,更没有收到稿费。于是我们便打电话到出版社询问。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承认那篇童话是从报纸上转载的,但当问他们为什么不给署名和支付稿酬时,他们说当时看到报纸上标明的作者是12岁,属于未成年人,还不能够享有著作权。请问,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可以无偿使用小雷同学创作的童话吗? 解答: 吴扬显(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夏老师,您好!在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未成年人是享有著作权的,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小雷同学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只在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内,而不包括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著作权的取得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实行为,不论作者年龄大小,只要其作品完成,就依法享有著作权。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的。这也就是说,少年儿童与成年人一样,所创作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 还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雷同学的著作权是不容侵犯的,您可以再次与出版社联系,让他们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加以改正,如果协商不成,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小雷同学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