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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知悔改 考察期内作案

2019-03-25 11:08: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25日讯  检察院给了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却没有好好珍惜,且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检察院提醒:考察期内不知悔改,将撤销不起诉决定!

2018年1月10日下午,连某利用其在泉港区某公司当学徒的便利,趁店内二楼无人之际,将店内的两台台式电脑、两套键盘鼠标、三个内存条盗走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

随后,公安机关以连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泉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泉港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连某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社会危险性低。为挽救失足少年,泉港区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但是,在考验期内连某却没有遵守考察规定,去向不明并在异地实施新的犯罪。对此,泉港区检察院于日前决定撤销对连某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宽容,但不纵容。附条件不起诉原本给了连某一次改正的机会,但是他没有抓住,反而错上加错。等待他的,将是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检察官提醒,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的犯罪嫌疑人,若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监督考察相关规定且未发现法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检察机关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吴迎迎 林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