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作业时发生事故 是否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法院: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25日讯 交强险是每车必买的强制保险,为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最大程度地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那么,混凝土泵车在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产生损失,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吗?近日,闽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因车辆作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2017年3月14日,某建筑公司员工张某某在操作混凝土泵车施工作业时,该车外接的水泥输送管突然破裂,管内水泥溅到一旁的奔驰轿车上,导致轿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用58817.8元。将该笔修理款支付给轿车车主后,该建筑公司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保该混凝土泵车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某建筑公司支付的车辆修理费用。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保险机动车外接的水泥输送管道破裂造成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且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混凝土输送泵车属于特种车,其用途系输送水泥,在作业时必须外接水泥输送管使用。同时,输送管与泵车连接使用时,受泵车控制,由泵车提供压力,应与泵车视为一个整体,故该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涉案的混凝土输送泵车属于特种车辆,该车经常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其风险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此应当明知,故其在作业时发生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属于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由此,该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案外人陈某某损失58817.8元,此前该款已由某建筑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由于当前我国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还不够高,许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没有保险保障或因事故责任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由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包括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明显少于作业时间,投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目的是为驾驶该车辆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若将该特种机动车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张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