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先提价再促销 涉嫌价格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以“秒杀价”买回来的空调,过后发现原来竟是电商平台玩了“小聪明”——先提价再打折,被“套路”了的消费者将平台告上法院。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电商平台应当承担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齐某通过参加某电商平台的秒杀活动,购买了某品牌空调一台,平台向其出具该空调电子发票一份。后齐某发现该平台使用了先提价再促销的手法,打折前价格高于促销原价,遂以某平台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平台“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主张某平台虚标原价,要求某平台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显示,齐某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案涉商品涉嫌价格违法。商品详情与案涉商品基本信息相符,具体销售单位为某东公司。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齐某举报所作处理结果是:责令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与其他举报事项一并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福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罚指向的商品即本案齐某所购买商品。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实,根据涉案商品实际售价和9.9折推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存在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某平台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某平台应当承担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及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某东公司退还价款的同时齐某应将所购商品如数返还。 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因其便捷性、高效性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秒杀”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一种促销手段,吸引了广大网络消费者参与购买。但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形,隐藏的侵权风险较大,举证较难,给广大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阻碍。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购买,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是“秒杀”促销中常见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价格欺诈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某东公司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保障了当事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贲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