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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时间赶任务 是否算作加班

2019-03-27 12:34: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蒋师傅:两年前,我与我的5名同乡到一家制管公司工作,主要是负责纬管的生产加工。在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标明,只要我们每月完成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且质量合格,公司便向我们支付当月工资。我与我的5名同乡为了能早日回家过年,便每天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不休息。当我们向公司申请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的加班时却遭到婉拒。公司表示,我们的加班是为了提早完成工作任务回家过年,而非公司的安排,纯属个人自愿,并且没有增加月工作总量,公司也不能给予其他方面的奖励。

请问,我们如此抢时间赶任务是否可以算作加班?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魏桂娥(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师傅,您好!从您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如此抢时间赶任务是不应算作加班的,公司的答复和决定并无不妥。

我国对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是有着严格规定的。按照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与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要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其二,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而您所陈述的有关情况,从时间上来看,你们之所以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全月规定的纬管生产任务,而不是发生在已经完成全月规定的生产任务之后。从目的上来看,您与您的同乡如此抢时间赶任务,之所以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上班,只是为了使自己能挤出时间早点回家过年,主观上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

这也就是说,您与5名同乡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上班,并非用人单位所安排,公司没有要求你们这样做,而是你们为了能够早日完成工作任务回家过年,完全是出于个人自愿。你们要求公司给予加班的申请,并不符合《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按照加班的标准获得相应报酬。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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