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换脸”越境同获刑 法院:二人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
为图省事,晋江一对双胞胎竟“换脸”越境。殊不知,已然构成犯罪。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偷越边境案。 41岁的施某甲、施某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2011年5月16日,施某甲、施某乙经商量,由施某甲冒用施某乙的身份,在晋江市公安局骗领到名为施某乙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见此举未被发现,2012年俩人依样画葫芦,换成由施某乙冒用施某甲的身份,在晋江市公安局骗领到名为施某甲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此后,2011年5月24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施某甲、施某乙均多次使用骗领的证件往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2018年1月29日,施某甲、施某乙经通知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投案。 据了解, 施某甲、施某乙俩人两次互相冒用身份申请通行证,皆是因为一个在晋江,一个在外地,为图方便才出此下策,之后也为了图省事直接利用冒领持有的通行证多次出入边境,直至案发,俩人才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甲、施某乙结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为了图方便,冒用对方身份申请通行证,并多次使用骗领通行证非法出入边境,俩人以为长得相像,不会有人发现,岂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边境法规,切勿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颜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