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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漏水致财产损失 消费者起诉要求商家赔偿

2019-04-03 11:17: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3日讯  买到存在缺陷的商品导致家中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吗?日前,莆田市荔城区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张某欢在莆田市荔城区万科房产购买了一套房屋。2017年4月30日,张某欢向当地某电器店购买一台 “新净源”牌净水器,售价为1200元。当日,该店经营者李某武上门为张某欢安装该净水器。此后,张某欢未在此居住,亦未关闭水阀。

同年8月,邻居告知张某欢房屋内的门缝不断有水流出,张某欢赶紧前往查看,发现屋内积水严重,木地板、家具等均被浸泡水中。当晚,张某欢联系李某武告知净水器漏水事宜,李某武前往现场查看,双方确认查看时发现净水器螺帽裂开。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净水器外包装上标注的出品商“深圳市新净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登记,系伪造的。李某武也无法提供涉案净水器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及所标注的出品商的相关主体资格材料。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武作出处罚。

法院审理:

商家销售存在缺陷产品担主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器店销售的“新净源”牌净水器螺帽裂开导致漏水发生,故电器店应对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主要责任。张某欢长期未在发生漏水的套房内居住,应当关闭水阀,其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应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由此,荔城法院酌情认定张长欢承担20%的责任,某电器店承担80%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莆田市某电器店赔偿张某欢因净水器漏水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9893.49元;驳回张某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黄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