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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女方抚养孩子 多年后可否增加抚养费

2019-04-08 11:07: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吴女士:我与赵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刚满两周岁时,赵某便与我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13年过去了,近几年因为我的工作不够稳定,收入较低,物价也在上涨,加之孩子已经上中学,费用支出较大,我感到抚养孩子越来越困难。我便找到赵某协商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却遭到赵某的断然拒绝。赵某说抚养费离婚时就确定的,是不能改变的,增加孩子抚养费的事我想也别想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前夫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吗?

解答:

赖传玉(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女士,您好!首先肯定的是,您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由此可见,抚养费主要分为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有未成年子女的,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负抚养责任的一方给付抚养费。但离婚之后,并不代表不负抚养责任的一方对其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灭失,其依旧需要承担监护人监护义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的抚养费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有应当增加抚养费的理由且对方有给付能力的,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该给予满足。

鉴此,您可以要求前夫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至于增加多少,达到什么标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也是有规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您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前夫进一步商谈,增加部分抚养费。如果商谈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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