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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 女儿是否有赡养责任

2019-04-09 11:06: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云女士:我的弟弟与鲁某结婚后生下玲儿(化名),在玲儿5岁的时候,我弟弟因患重病救治无效死亡,而鲁某并没有对玲儿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很快就把孩子丢弃在我这儿,远走他乡与胡某组成新家庭。30多年来,鲁某对玲儿的生活从不过问,也不探望,玲儿的生活及教育等各方面都是由我操持的。现在,玲儿大学毕业后开了一家小型的食品加工厂,经营得很不错。日前,鲁某从外边传来消息,要来看望玲儿,并希望玲儿能够对其进行赡养。

请问,玲儿对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

解答:

赖传玉(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云女士,您好!玲儿对母亲还是应当尽赡养义务的。我们知道,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而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玲儿对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并且使生活陷入窘境的母亲鲁某进行赡养是应尽的义务。

尽管我国《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必须“等价交换”,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这也就是说,鲁某的错误行为曾给当时未成年的玲儿造成了多方面的伤害,但玲儿在成年之后,仍然应当履行赡养老年母亲鲁某的义务。

至于子女对老年人如何赡养,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鲁某毕竟是玲儿的亲生母亲,血浓于水。作为抚养玲儿长大成人的姑姑,您要摒弃前嫌,积极鼓励玲儿与母亲鲁某沟通交流,并给予切实可行的赡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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