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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拐卖精神病妻子 一男子犯拐卖妇女罪获刑

2019-04-09 11:07: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9日讯  自己的妻子可以任意“处置”?大错特错!近日,安溪一男子就因伙同他人拐卖自己妻子,并共同瓜分赃款而获刑。

陈某兴因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欲将其卖给他人为妻,后通过被告人陈某北、裴某芸、陈某星等人介绍,将妻子以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由其四人瓜分。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兴、陈某北、裴某芸、陈某星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兴、陈某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北、裴某芸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到本案中,被害妇女患有精神疾病,作为丈夫的陈某兴竟然伙同他人将其拐卖,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陈某北、裴某芸、陈某星等人积极为陈某兴介绍收买人,同时牟取非法利益,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花钱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做媳妇,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在我国很多偏远落后地区,很多男性因为家庭条件的限制而娶不上媳妇,会选择从人贩子手中买一个被拐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媳妇,他们认为自己花钱了该女性就理所当然地属于自己。但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买卖妇女的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女性的权利,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收买了被拐的妇女也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志林 李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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