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拖着不过户 买主将卖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卖主履行协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1日讯 房价上涨,见有利可图,房主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要求卖主履行协议。 2016年3月5日,庄某国向庄某梁购买坐落于晋江梅岭街道梅龙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房屋总价21万多元。协议签订当日,庄某国支付6.5万元,余款由庄某国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庄某梁未能依约协助办理过户。 2018年9月25日,庄某国代庄某梁缴纳了诉争房产补差款10.5万多元及应缴税款3200多元,以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庄某梁辩称,诉争房屋需要补差价给政府,他没钱补差,导致未能交房,且其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即诉争房产。庄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某梁继续履行协议过户房产,并支付自己代付的房产补差款、税款等10.8万多元,及支付债务利息。 晋江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庄某国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债务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作为卖方其实系因为房价上涨,恶意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且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除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关的违约责任。特别提醒,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莫因贪小便宜而赔了违约金,双方应诚信以待。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