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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无证驾驶出事故 车主存过错依法应共同赔偿

2019-04-15 11:06: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5日讯 朋友间互相借车再正常不过,但这样的举动也存在风险。一旦借车人出了事故,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期,泉州市泉港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公司起诉无证驾驶人员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的追偿权纠纷。

2017年7月,陈某甲(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陈某乙所有的摩托车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林某珠等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与林某均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陈某乙的摩托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后林某珠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陈某乙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林某珠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2019年1月,保险公司以陈某甲系无证驾驶,而陈某乙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陈某甲使用均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返还其已支付的理赔款12万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陈某乙辩称其并不知道陈某甲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侵权人,故其不应承担偿付理赔款的责任。陈某甲也认同陈某乙的辩解意见。

面对双方分歧,承办该案的法官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为双方梳理问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考虑驾驶员实际经济状况,同意由陈某甲分期偿付其垫付的理赔款按7.5万元计算;但若陈某甲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陈某甲及车辆所有人陈某乙按总金额12万元(由陈某甲与陈某乙按8:2比例进行承担)支付理赔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车辆所有人若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甲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陈某乙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知道,机动车使用人在借用、驾驶摩托车时,未持有驾驶证系无证驾驶,仍将机动车出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出借车辆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还有以下几种:

1、借给不该借的人。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有问题的车出借。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3、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就是其他证明车辆所有人的确存在过错的情形,如将非营运车辆借给他人开滴滴进行营运等。

因此,在出借车子之前,车主一定要先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有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同时,看借车人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所借车辆是否符合,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