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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暴力讨债 构成犯罪获刑

2019-04-15 11:16: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5日讯 一女子借钱给朋友,因生意周转困难想讨回债务,得知债务人有钱故意不还,追款心切之下利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讨债并将其拘禁。结果钱没要到,自己反而触犯法律。

讨债不成拘禁殴打他人

莆田女子刘某在当地经营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刚开始公司生意好,挣了不少钱。朋友许某因生意困难向刘某借款70万元,刘某看在友情的份上将钱借出。2018年年初,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大笔资金,便向许某讨要债务,可许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托无力偿还。同年7月初,刘某从一朋友处得知许某手中有一笔钱,有能力偿还债务,刘某立即与许某联系,许某却矢口否认、无意还款。

愤怒的刘某决定立即把钱要回来,不能再拖下去,因害怕自己在催讨债务时难以控制许某,法律意识淡薄的刘某先后通过网络购买手铐、脚镣、电警棍等物品。9月12日零时许,刘某以聊天为由将许某骗出,并驾车在涵江区某商行门口将许某接走。一路行至江口镇某路口时,趁许某不备,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许某右手铐于汽车副驾驶座扶手,并使用电警棍电击、方向盘锁砸打许某制止其反抗,从而顺利用脚镣又铐住其双脚。随后,刘某通过扇耳光、方向盘锁砸打等方式,向许某催讨债务,但一直遭到拒绝。刘某遂驾车行至芦镇某山上,继续拘禁许某。7小时后,刘某驾车行驶至庄边镇某村向莆铁路护坡处,用手铐将许某铐在路边护坡栏杆上,并用透明胶带封住许某的嘴巴,后刘某于当日9时许离开现场。

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待刘某走后,许某想办法从地上捡一石块,拼命打砸手铐至松开后,直冲下山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调查取证,当日将刘某抓获,并从刘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脚镣1把、金属手铐2副、透明胶带1段、脚镣钥匙2把、手铐钥匙2把、方向盘锁1个、电警棍1把。经鉴定,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案经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使用械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一审判决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提醒:

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讨债的手段一定要合法,否则不但讨不到债,反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朱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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