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变见证人 欠款该如何追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6日讯 永安的罗某城欠下张某云6000元的工程款,出示欠条时却把自己改为债务“见证人”。张某云讨要钱款无果向法院起诉罗某城。日前,法院调解了该起案件。法官提示,欠条上所书称谓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不相同。 张某云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2012年,张某云与罗某城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永安某乡镇财富商场三栋楼项目所有的铝合金门窗发包给张某云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承包价格每平方米为27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数量支付,验收完工后十天内付清所有余款。 合同签订后,工程在2013年完工并验收,但罗某城尚欠6000元工资未付。2017年间,张某云找罗某城催讨欠款,罗某城以该工程是自己与郭某松合作为由,推说欠款应当由郭某松支付,并向张某云出具一份欠款人为郭某松的欠条,将自己写成见证人。经多次催讨无果,张某云诉至永安法院,要求罗某城偿还尚欠工资。 庭审中,罗某城辩称其跟郭某松合作承包小区的铝合金工程时雇佣张某云安装门窗,因郭某松挪用工程款,故在跟张某云结算时候商量由郭某松支付给张某云工资,其仅在欠条见证人处签名,欠款人处是郭某松签名的,故应由郭某松支付罗某城尚欠的工资。庭后,经法官多次询问,罗某城又称欠条“郭某松”的签名好像系其代签,其记不清楚,要求调解。最终,双方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调解,罗某城同意分期支付给张某云尚欠的工资余款。 法官释法: 民事活动中,见证人仅是在场目睹双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对于欠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张某云在接收罗某城出具的欠款人为郭某松的欠条时,对于罗某城将自己写成见证人的情况并未提出异议,其实在出具欠条的那一刻,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转移,欠款人已变为郭某松,罗某城对于欠款已不承担清偿责任。若罗某城不承认欠款,张某云也只能依据欠条向欠款人郭某松追讨。故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在出具欠条或者借条时,需对于签字前的称谓多加留意,称谓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大不相同的。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邵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