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被过户 诉至法院获赔偿
法院:过户人和通信公司共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4日讯 为拓展业务而将手机号码给员工使用本是一件平常事,但是员工私自将手机号码过户怎么办?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关于手机“靓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林某4000元,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林某1000元。 2010年,林某实名向某通信公司购得一手机靓号,后为拓展业务及工作方便,将该手机卡分配给公司员工陈某使用。然而,陈某未经林某同意,私自办理手机卡过户,将手机号码改登记到自己名下。林某获悉后,状告陈某及通信公司,要求返还号码并赔偿损失。 通信公司辩称,该号码是2010年申请的,当时实名登记的户主信息为原告林某。但是2014年实名制推行前,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实际户主与名义户主不一致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名制施行后,如实际户主提出登记异议的,公司会要求该异议者提供号码卡原件及相应连续数月的通话记录等证明自己为实际户主的资料,并予以办理号码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亦是在这种情况下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已经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通信公司之间成立电信服务合同在先。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号码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实质变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信合同内容,该行为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未得到原告的追认,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相关权益。通信公司依据原告与其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但通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配合涉案号码实际使用人陈某办理过户手续,有未尽审查义务之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至于手机靓号,因在实名制实施后,原告仍违反实名制相关规定,并将涉案号码交由他人使用,且目前该号码已由案外人使用,故对原告请求返还号码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涉案号码财产价值及原告其他损失,予以酌定原告损失5000元。因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变更号码所有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000元,被告通信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000元。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电话码号作为一种资源,其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也对应了特定的电信服务。某些特定号码由于其稀缺性,其本身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原告所有的涉案号码使用权显然已被侵犯,该号码过户至陈某,源于陈某侵权行为及通信公司未尽审查之义务。故法院支持原告对俩被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但原告违反实名制相关规定,将涉案号码交由他人使用,且被告陈某亦已实际使用多年,该号码与陈某的人身存在密切联系,而原告附着于该号码上的人身信息已极大弱化,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返还号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庆明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