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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阿狸”形象钥匙扣 厦门一公司因未经授权被判赔偿1万元

2019-04-26 11:17: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因为网售一个钥匙扣,厦门一公司成了被告。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起案件,被告厦门某服饰公司因为未经授权,擅自在网店销售带有“阿狸”动漫形象的钥匙扣,最终被判赔偿1万元。

北京梦之城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设计了“阿狸”系列动漫形象与童话故事、系列表情,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

2012年4月5日,梦之城公司在版权局对“阿狸”系列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梦之城公司查证发现,厦门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平台的店铺中擅自销售含有“阿狸”动漫形象的产品。北京梦之城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该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梦之城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8月6日。

厦门某服饰公司在京东商城店铺销售的商品中含有名称为“2017年新款韩国创意可爱LED发光屁桃君汽车钥匙扣女包挂件钥匙链圈铃铛饰品LED阿狸+红黑铃铛”的钥匙扣,经过公证,该钥匙扣的整体造型就是梦之城公司的“阿狸”动漫形象。此外,在原告提交的公证截图中还体现,该店铺中还展示有其他使用了“阿狸”动漫形象的商品2件。

厦门某服饰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涉案产品侵权 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梦之城公司提供了北京市版权局就涉案作品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系梦之城公司,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厦门某服饰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销售带有“阿狸”形象的商品,侵犯了梦之城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梦之城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该服饰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厦门某服饰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 “阿狸”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