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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网售APP中资料 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

2019-04-26 11:25: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得到(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到公司)与武某等签订《订阅产品合作协议》,约定其为公司 “得到”APP中开设的订阅课创作作品,并约定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的权利由得到公司享有。而后得到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许可使用授权给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刀豆公司有权针对中国境内侵犯得到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刀豆公司发现,师某、金某、张某通过在微信平台上建立微信群组、在淘宝开设网店等,石狮市某鞋店开设网站“终身学习社”,通过网盘、印象笔记等途径,非法销售、传播刀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刀豆公司因此通过公证处以及《电子证据保全证书》等区块链技术固定被告侵权事实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经刀豆公司许可,在淘宝店铺销售“得到APP”资料,通过向买家提供百度网盘链接及密码的方式,使购买作品的买家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下载获得上述资料,该行为侵犯了刀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但刀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师某、金某、石狮市某鞋店传播的作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其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数字版权不同于传统版权,它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表现形式也以数字传播、内容以知识的数字化为主。较为常见的包括手机阅读电子书、收听在线课程、平板等移动多媒体观看影音、短视频等。互联网、P2P以及数字化的发展,使得内容复制、传播变得更加方便,进而导致非授权使用和拷贝、传播的成本变得更低,本案被告通过在淘宝网店、微信群聊分享、百度网盘、开设网站等方式,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只是当前数字版权侵权乱象的“冰山一角”。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在取证过程中运用了第三方平台的区块链取证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概括来说,区块链依赖互联网,借助密码学、计算机算法、基础数学等学科构建不可篡改、透明的账本,把数据在区块中记录、加上哈希算法得到唯一的标识,最后盖上时间戳用数字签名传递到下一个区块,由此组成区块链。上述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及特点能够有效地为数字版权在司法领域的保护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互联网产业升级,特别是数字版权蓬勃发展、网上盗版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大背景下,其作用尤为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检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当前,围绕区块链的应用正掀起一波新的热潮,区块链电子存证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愈发广泛。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法院仍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要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技术手段就排斥或者提高它的证据认定标准,也不要因为它的技术具有难以篡改性或者难以删除的特点就降低相应的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同时,法院建议,对于致力于区块链领域的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积极发掘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更多潜力;另一方面,对于电子数据生成过程的存证和固定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技术探索,以解决存、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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