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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村中池塘溺亡 父母诉至法院索赔

2019-05-21 10:57: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监护人疏于监护担责八成,村委会未尽安全防护责任担责两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1日讯 儿童在池塘内溺水身亡,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期,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男童池塘溺亡赔偿案件,男童父母被判在孩子溺亡一事中承担80%的责任,村委会因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被判承担20%的责任,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
 
蔡某与郑某于2016年5月生下男孩蔡某某。2018年9月,蔡某某在位于离家十几米远的池塘内溺水身亡。
 
  蔡某与郑某认为该池塘位于村民生活区内,四周有众多住户,该池塘四周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蔡某某掉落的池塘一边也没有设置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村委会对池塘存在安全管理上的过错。蔡某与郑某遂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因蔡某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自行走到池塘,导致不幸溺水身亡。该事故发生时,蔡某某系不满3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与郑某作为监护人因疏于监护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危险行为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村委会作为事发池塘的管理人,没有在池塘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赔偿蔡某与郑某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二审按一审被告某村委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村委会是池塘的管理者,是否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区分池塘的情况:如果池塘不在村民的生活居住区域及通行道路近邻范围之内,对村民正常的生活及出行并不构成危险,此时若要求管理者履行诸如加装防护或进行警示提示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应考虑池塘的经营性。即使池塘偏远,如果池塘管理人存在某种经营行为,积极主动地导致他人进入池塘区域,由于对外营业场所当属公共场所,此时的池塘管理人应对进入池塘区域的人员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池塘在村民的生活居住区域且临近通行道路,对村民生活及出行构成危险,则管理者对池塘负有监管职责。
 
案涉池塘处于村民的生活区域,村委会作为案涉池塘的管理人,既没有在池塘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对于蔡某某落水的池塘一侧也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蔡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村委会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农村池塘散落于农村各处,最重要的防范措施是加强自身保护,法定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不要让农村池塘溺水伤亡悲剧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