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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怀孕期间被辞退 校方称从未有补偿先例

2019-05-22 10:46: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劳动仲裁后获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女职工怀孕期间被无故辞退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福州的陈女士也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她被一学校聘为教师,学校要求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一学年后,怀有身孕的她却被学校告知其已被辞退,将其拒之门外。让人更为郁闷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偷工减料”,竟未替她缴交生育险、失业险等险种,生育经济压力增大,加上无法再就业,陈女士经济变得异常困难。陷入困境的她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后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女教师怀孕后  无故遭到辞退
 
陈女士于2017年9月被福州市某小学录用,岗位为教师,月工资3000元。同时,据该小学之要求,陈女士与福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8年2月,陈女士怀孕。同年8月底,新学期即将开始之际,正准备新学期教学工作的陈女士发现自己已经被踢出教师微信群。学校明确告知陈女士因其怀孕分娩在即,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校方已找到接替陈女士工作的新老师,且自2018年9月起停发陈女士的工资及禁止陈女士入校。
 
更让陈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在该小学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虽然为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并没有为她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2018年10月20日,陈女士生育一女,因无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其孕期、产期产生的医疗费均需由她本人自行支付,且生育后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此后,陈女士多次找学校协商,均被告知学校历年来聘用制教师怀孕后,为不影响教学工作开展都应离职,并且学校从未有过给予补偿或赔偿的先例。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非实际用工单位为由也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介入  获两万元赔偿
 
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陈女士的申请,审查后发现,陈女士因怀孕被辞退后无法再就业,后又生育一女,经济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于是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随即指派了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黄小芬律师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黄小芬律师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后,建议陈女士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马尾区某小学、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陈女士支付孕期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哺乳期工资。同时,指导陈女士收集了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生育住院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材料。
 
因陈女士仅有一年的工龄,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代理律师建议其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等。在仲裁过程中,因陈女士的主张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且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补偿、赔偿陈女士产检费、生育津贴费等相关费用近2万元。
 
说法与提醒:
 
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陈女士孕期将其辞退的行为明显违法,且未为陈女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行为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不同的选择用人单位亦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之规定,再次明确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不得解除合同。
 
国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是为了减少女性劳动者的就业障碍,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广大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时,应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约要注意什么?
 
黄小芬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约时,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等未缴纳或者断缴,应该找派遣单位反映。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推脱责任,会跟员工说自己只是“代缴”社保,社保的缴纳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这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跟派遣单位之间才是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杨少华 通讯员 林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