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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上班受伤 商场应否担责

2019-05-22 10:51: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商场不是实际雇主,无需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供货商派驻商场的促销员在商场货架上取货时摔伤致残,谁应为此埋单?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厦门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与姜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贸易公司应对姜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厦门某商场(以下称商场)不是姜某的雇主,姜某也无证据证明商场对本次事故存有过错,故某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姜某受贸易公司指派到商场从事牛奶促销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与姜某向商场出具《声明书》,声明姜某与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外派至商场做销售人员,其在商场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及劳动争议均与商场无关。
 
2017年12月,姜某在商场仓库搬运货物时,从人字形高梯上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急救。姜某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姜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90日,后续医疗费用1.2万元。事故发生时姜某已达退休年龄。
 
姜某认为,贸易公司雇佣并指派其在商场上班,商场亦为实际的雇主,姜某在雇佣的活动中受伤,两者应对姜某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32.77万元。
 
贸易公司认为,姜某和贸易公司之前存在雇佣关系。贸易公司雇佣姜某从事牛奶的促销工作,但姜某的受伤与其雇佣姜某从事的劳务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姜某起诉贸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商场认为,姜某乃贸易公司员工,非商场员工,商场与贸易公司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商场不是姜某的实际雇主。姜某作为贸易公司的促销员,在商场促销贸易公司商品,其与商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也是贸易公司支付。因此,姜某针对商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雇佣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与姜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虽然姜某是在接受商场的工作安排搬运其他货物时受伤,但该活动仍是履行贸易公司授权指示范围内的活动,与其职务活动具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贸易公司应对姜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姜某明知用人型梯取货时应有人帮扶,且自己已达退休年龄,独自爬人型梯取货可能发生不利后果,但其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应相应减轻贸易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贸易公司承担80%的损失赔偿责任,共计21.29万元。商场不是姜某的雇主,无需承担雇主责任,姜某无证据证明商场对本次事故存有过错,故某商场依法不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王滢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