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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树摘芒果摔下身亡 妻女向出借竹竿人索赔

2019-05-24 11:03: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摘芒果过程中出意外,家属将出借勾芒果竹竿的人诉至法院索赔,出借竹竿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期,泉州市丰泽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去年6月28日,75岁的叶某骑车到相识多年的陈某家,找陈某借了勾芒果的竹竿,到陈某家附近的芒果树摘芒果。其间,叶某爬到芒果树上,在采摘芒果的过程中不幸摔伤致死。
 
叶某的妻女认为,陈某邀约叶某摘芒果,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叶某摔伤死亡,遂将陈某起诉到丰泽法院,索赔25万余元。
 
陈某则称,自己并没有主动邀约叶某摘芒果,芒果树是公家的,当天他忙完家务见叶某还未回来,于是便走到芒果树处,看见叶某躺在地上,脑部流了很多血,赶紧拨打120报警,并与叶某的家人联系。救护车到后,他跟车将叶某送往医院抢救。陈某认为,自己并非叶某的监护人,叶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叶某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医院的接诊报告显示,叶某被送到医院时,情况非常严重,系重型颅脑损伤,并伴有多处骨折等伤情。患者自述,系摘芒果时,从约3米高树上掉下来的。据悉,因事发地点在泉州北峰一处较为偏僻的地方,因此此案并无目击证人。
 
法院认为,陈某与叶某是多年朋友,与死者家属也认识,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陈某未在金钱上对原告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而由陈某到死者家中祭拜死者,慰问死者家属,陈某履行这些行为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法官说法
 
一方面,无论叶某与陈某是相约采摘芒果,还是叶某自行到陈某家中后,陈某带其到事发地点采摘芒果,叶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具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及能力,应当知晓攀爬芒果树的危险性。其攀爬芒果树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身的行为是直接原因。未有证据表明陈某对叶某的死亡有故意加害的目的和行为。
 
另一方面,关于陈某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叶某死亡,即陈某是否存在过失导致叶某死亡,现无证据证明陈某在叶某攀爬上芒果树受伤时在场。陈某不在场时,在有竹竿作为采摘工具的情况下,陈某难以预料到叶某会攀爬上芒果树。
 
通常情况下,拿竹竿敲打芒果树采摘芒果,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危险性,一般不会发生人身伤亡,因此陈某亦不存在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提醒义务,并未将叶某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而放任不管。并且在发现叶某受伤后,陈某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叶某到医院抢救,其处置并无不当。因此,陈某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叶某死亡,与叶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保护权益受侵害的弱者,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如果在陈某无过错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那么将限制人与人的正常交往交流,有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东飘 罗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