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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给装修工写下欠条 后以施工有误拒付被诉

2019-05-24 11:07: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房主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房主认为装修工施工有误,并拒绝支付装修款。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确认双方形成以装饰装修为内容的承揽法律关系,故判决侯某支付给装修工熊某房屋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4年,侯某因盖房屋请装修工熊某为其装修。装修完工结算后,侯某以暂时没钱为由,向熊某出具欠条一张,写着:“兹欠熊某装修款人民币26000元整。”事后,侯某仅支付5000元后就未再支付钱款,熊某多次催讨没有结果,就起诉到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侯某支付尚欠的房屋装修款及逾期利息。
 
审理过程中,侯某辩称自己没有付清装修款的原因,是熊某在装修过程中有多处施工错误,未达到装修要求,造成其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并在庭审中提交房屋照片进行佐证。
 
熊某则表示,装修完工的质量受装修材料的质量、各道工序的配合、各工匠师傅的技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仅凭侯某提交的四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中房屋出现的问题与自己的装修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当时装修完工后,侯某本人已验收结算。“若装修不合格,当时侯某怎么会验收结算并出具欠条呢?”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经审理查明,侯某将其房屋装修中的部分工序交由熊某完成,双方之间形成以装饰装修为内容的承揽法律关系,装修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侯某尚欠熊某房屋装修款项2.1万元之事实,有侯某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最终判决侯某支付给熊某房屋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从本案中的案情以及法庭审理结果来看,原被告很明显存在形成以装饰装修为内容的承揽法律关系,并且双方已于装修完工时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故侯某未能及时还款之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房子装修中,大家都会遇到各种问题,但是无论如何都要依法行事,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