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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废旧电池 构成污染环境罪获刑

2019-05-28 11:24: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电动自行车是方便人们生活出行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的推广与盛行,也引发废旧铅酸电池的处置问题。国家对生产、回收、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有严格的从业要求,但因废旧电池中含有铅板、塑料等材料,有较高的回收利用价值,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贪念,企图通过私自处置废旧电池 “捞金”。
 
2017年10月初,石某向严某承租了罗源县松山镇泥田村明珠山庄对面的场地。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石某先在罗源城关贴出“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的小广告,对外回收废旧电动车蓄电池,同时聘请工人,并向工人提供斧头、手套、面罩等工具,用以拆解、处置废旧电动车蓄电池。经查,这些废旧蓄电池为废弃的铅蓄电池,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总重量约57.30吨。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石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石某从轻处罚,石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帮教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提醒:
 
电动车废旧蓄电池为铅蓄电池,收录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国家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不仅可能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还极易触犯刑法,切勿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