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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跑路”未交物业费 业主拒付被物业起诉

2019-06-04 10:09: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业主需承担相关物业费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把店面租出去对业主来说是件好事,可租户“跑路”未交物业费,业主该不该承担该项费用?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诉讼纠纷,业主向物业支付了物业费。
 
2014年,王某在仙游某房地产处购买了几间店面,本想出租给他人经营红木生意,没想到红木行情一直没有好转,买下的店面一直被闲置。次年6月的一天,林某突然找到王某,称想租下该店面,但是要求目前生意不好做,不付押金,物业费由林某承租期间负担,且希望口头签订租赁合同。王某想到店面终于出租出去了,就马上答应下来。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两年后,在没有跟自己知会的情况下,林某就把店清空,不知去向。此后,物业公司便向王某催讨两年的物业费。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林某租赁该店面的时候,应该及时找林某催讨物业费,现林某已“跑路”,自己连租金也未拿到,便拒绝支付物业费。
 
2019年3月,物业公司向仙游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及逾期违约金共计2万元。王某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后经法官主持调解,物业公司同意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物业费16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本案中,业主与租户立定了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在租户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业主有义务承担尚欠的物业费,在交纳物业费之后可另行向租户追偿。
 
法官提醒:
 
业主在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应明确物业费承担问题,物业公司在租户未交纳物业费时,应当及时告知业主,由业主直接向租户催讨物业费,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伟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