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务低价转房产 债权人起诉请求撤销
2019-06-11 11:12: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1日讯 借钱本应及时还本付息,然而有的人不仅不还钱,还将名下房产低价转售。近期,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欠款10万元未还 夫妻低价转房产给父亲
2014年5月6日,钟某兴向唐某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由吴某提供担保。借款后钟某兴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至2015年4月5日的利息。2015年8月27日,唐某向法院起诉。经判决,钟某兴应返还唐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唐某申请执行后,发现钟某兴、胡某夫妻已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钟某兴的父亲老钟。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钟某兴、胡某与老钟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经审理,法院查明,2010年4月,钟某兴以308577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安溪县城厢镇某小区房产一套。2010年10月,钟某兴与胡某登记结婚。
2015年4月,钟某兴夫妇与老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钟某兴、胡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价15万元出售给老钟;老钟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付款方式为现金。合同签订当日,钟某兴、胡某与老钟到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钟某兴、胡某以价格15万元将诉争房产转让给老钟,转让价格低于钟某兴购买房产时的价格,在本地区房地产价格呈不断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应当视为钟某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老钟是钟某兴的父亲,应当知道这种情形。而钟某兴在尚欠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诉争房产,损害了唐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判决撤销钟某兴、胡某与老钟就诉争房产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法官说法: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资本日益活跃,由此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债权人撤销权成为了许多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是,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真实、合法的债权为前提。
这一方面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另一方面要求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有效存在。当然,针对真实合法的债权审核并不以债权人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但若是已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其条件将满足得更充分。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并且此行为侵害合法债权的实现。
一般而言,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故上述行为均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上述行为均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危害。只有当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达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才会构成对相关债权的侵害。在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并不一定以债务人恶意为前提。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要存在侵害合法债权的事实,债权人撤销权即可成立;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恶意为成立要件。
三是债权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后一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否则债权人相应的撤销权利将归于消灭。若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发生满5年,债权人撤销权亦归于消灭。
四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范围不一定受债权额度限制。
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系可分物,债权人仅能在其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部分行为;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系不可分物,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亚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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