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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帮人私运烟丝 被查获没运费还获刑罚

2019-06-11 11:17: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1日讯 生活中,部分载货司机遇单就接、见货就拉,疏忽对运载货物的询问和检查,导致非法运输。上杭一货运司机就为自己的疏忽吃了苦头,运费不得反获刑。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0月9日上午,王某某接到一老板电话让其到长汀县载货并约定来回运费3000元,王某某未询问具体货物就答应接单。当天晚上,王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按照载货老板指示到长汀指定地点装货,装载烟丝128包共计3219.2公斤。装载和运输期间,王某某虽怀疑但并未查验货品,继续运输。
 
10月10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驾驶该车行至长深高速公路A线上杭县七峰山服务区时被上杭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现场查获,缴获烟丝。经查明,王某某运输该批烟丝并无准运手续,烟丝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的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对烟丝、烟草、卷烟等的生产、销售、运输均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对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货运司机,在接受他人委托运送货物前,应详细了解运载的货物并予以查验,切勿为获取高额运费而非法运输无相关证件的国家特许经营类物品,走上犯罪道路。

(林新英 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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