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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晒婚纱照 引出一起侵权纠纷

2019-06-12 11:10: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经调解,某婚纱摄影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2日讯 有人说,婚纱照是爱情的沉淀,对于新人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最好的年龄里记录下最美的自己和最幸福的时刻是一件特别浪漫的事。然而,平潭的新人小陈却因拍摄婚纱照而郁闷了。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了一起拍婚纱照引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平潭女子小陈在上海读大学的时候曾在上海某著名婚纱公司兼职,担任平面模特拍摄婚纱照。该婚纱公司是一家专注旅游婚纱摄影的摄影公司,小陈在兼职的过程中总憧憬着自己以后跟另一半也在这家婚纱公司拍摄婚纱照的场景。
 
大学毕业后,小陈回到平潭,认识了小王,不久就谈婚论嫁了。小王为了取悦小陈,特意选中小陈一直心仪的那家上海某著名婚纱公司拍摄婚纱。小陈觉得去上海拍摄婚纱照,一是路途遥远,二是费用也比较高。正犹豫着,一天,二人在逛街的时候,看到平潭某婚纱摄影店与上海某著名婚纱店的店名一样,而且使用的注册商标也是一致的,里面的装潢也类似。当下,小陈很是欣喜,她以为这家店是上海某著名婚纱店的分店,于是二人就立马决定在平潭某婚纱摄影店拍婚纱照。之后,小陈将婚纱照分享至朋友圈中,并写道“终于圆梦了,上海某著名婚纱摄影店”。
 
朋友圈发出后,小陈原来在上海某著名婚纱摄影店的同事看到了,并将平潭某婚纱摄影店并非上海某著名婚纱摄影店分店的事情告诉总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到平潭某婚纱摄影店实地查看后,发现平潭某婚纱摄影店构成商标权侵权,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平潭某婚纱摄影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平潭某婚纱摄影店承认自己店名与上海某著名婚纱摄影店一致,但是自己法律意识薄弱,以为没有什么事,愿意赔偿上海某婚纱摄影店损失。后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平潭某婚纱摄影店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相关名字,并赔偿上海某婚纱摄影店经济损失2.5万元。若以后还存在侵权行为,则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