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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五年卖方不愿交房 只因安置房房价上涨

2019-06-18 11:44: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应在合同中对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8日讯 近年来,商品房价格蹭蹭上涨,而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这让对高房价望而却步的人们将目光转向安置房,但购买安置房存在的风险也比购买普通商品房大得多。近日,闽侯县法院审理一起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那么,购买安置房有什么注意事项?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13年6月18日,林某某向柯某某购买其位于闽侯县上街镇某村的一套安置房,房屋总价款45万元。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后,林某某向柯某某支付部分购房款22.5万元。
 
之后,柯某某以房屋产权尚未具体办理且房价上涨等情况为由,拒将房屋交付给林某某。2019年1月4日,林某某向闽侯县法院起诉,要求柯某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交付房屋。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柯某某已经死亡,后变更柯某某的继承人为被告。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购房协议书》,柯某某的继承人向林某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柯某某将自己所有的安置房卖给林某某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而不愿将房屋交付给林某某,长达5年的矛盾纠纷最后以解除购房协议告终。
 
现实生活中,拆迁户往往在仅签订安置协议但实际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就将安置房进行转让买卖。但从买卖双方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期间时间跨度较长,特别是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实际交房时的房屋价值与约定的购买款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卖方宁可违约也拒绝交房或临时要求涨价的情况屡见不鲜,最终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甚至引起诉讼。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安置房时,买卖双方可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在合同中对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因双方约定不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胡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