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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该不该还给老师

2019-06-19 11:17: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三味书屋的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的童年记忆。在传统印象中,教师的形象从来和戒尺密不可分。然而,当有媒体鼓励“将戒尺还给老师”、呼吁教师的管教权时,老师们却纷纷表示:“你敢给,我可不敢接!”
 
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条规定再次引发舆论关于教师如何管教惩戒学生的热议。
 
近日,记者采访多位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了解到他们对教师管教权的看法。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
 
老师:不敢管不能管
 
2018年12月3日,一则“辛集市鹿城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显示,一堂在操场进行的体育课上,老师多次掌掴一名学生。河北省辛集市教育局立即进行调查,并于当天通报了调查结果。
 
通报称,经调查,2018年11月25日下午,鹿城学校四年级体育老师贾某在上课期间发现学生周某某不遵守上课纪律,对该同学进行了体罚。经辛集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责成鹿城学校辞退贾某并解除聘任合同。
 
虽然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老话,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然而,在教学实践中,为了正常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一些教师仍会对违纪学生采取罚站、打扫卫生等惩罚。不过,这对于教师来说依然存在“风险”。
 
2018年10月,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实验小学语文老师应某某要求班上不能背诵课文的29名同学罚抄课文3遍,五年级学生小美课后写下遗书并从六楼跳下,导致瘫痪。对于跳楼的原因,小美表示,应某某经常对学生采取罚站、米尺打手心、书本敲头、蹲马步等体罚措施,还将小美受罚情况发到家长微信群里,其不堪忍受选择轻生。
 
这起案件最终对簿公堂。小美的代理律师称,应某某粗暴的教育方式与小美跳楼致残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学校代理人则称,应某某的教学行为符合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其让学生蹲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不会超过学生的承受范围,允许应某某这样教学。目前,这起案件尚未宣判。
 
记者梳理发现,诸多教师惩罚学生引发的纠纷中,焦点都在于所采取的罚站、打手心等惩戒方法是否应被禁止,教师惩罚学生是否恰当。由于实践中很难对这些惩戒行为进行科学评价,因而教师们几乎一致的看法是:“熊孩子”无法无天,老师也打不得骂不得。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学生我们心里有担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学校小学部教师陈燕告诉记者,老师们怕学生心理承受不住,怕家长来学校闹,更怕由于简单的罚站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都谨慎对待惩戒学生。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学校里被老师体罚,可是也不希望当他犯错的时候,老师不问不管。”学生家长李超坦率地对记者说,老师不能及时教育学生,学生的过错行为会很容易得到强化,从根本上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规定:无细则无实效
 
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部分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有评论认为,广东此做法是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事实上,关于教师管教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规定。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我国《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惩戒”的入法,一时招致质疑声不断。不少教育专家认为,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并不是惩戒教育,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授业解惑”“传道做人”,这些都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惩戒”入法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引起体罚在学校的出现。
 
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1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和家长对此一般都无疑义。公众对广东和青岛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惩戒权利的质疑,根本上在于相关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细则。
 
“如果没有详细的规定,那到底老师对学生的惩罚是正常惩戒还是体罚?”李超说,对学生惩罚的必要性、教师管教惩戒的界限、管教的范围程序等都是家长关注的内容,“教师管教权应该赋予但不能无限制扩张,没有配套细化,管教权难以落实。”
 
“现行立法中,都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我国《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很难。”唐山市某中学教务处教师李培政说,没有明确细则明确,出于现实考虑,教师们只能继续“明哲保身”。
 
今年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分别发布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及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有体罚幼儿等11项行为或将被开除。
 
“这边立法教师管教权,却没有细则;那边又有行政规定,体罚学生会被开除。整体来说,如果惩戒学生,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不利于老师。”陈燕坦言。